立陶宛华侨华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立陶宛华侨华人联合会,简称“立陶宛华联会”。
立陶宛语名称:Lietuvoje gyvenančių išeivių iš kinijos asociacija
第二条 性质
“立陶宛华联会”是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的,由旅居立陶宛华侨华人、中国在立陶宛登记注册企业等团体成员组成的民间服务性非盈利机构。
第三条 宗旨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立陶宛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致力于维护“立陶宛华联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未来中国与东北欧各国共同搭建经济、文化深度合作的美好前景下,促进中国与立陶宛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加强与立陶宛人民的友好关系,为本会会员服务,为促进侨胞间团结友谊及与主流社会的融合而努力。
第四条 注册地址
FABIJONŠKIŲ G.3B-59,VILNIUS,LITHUANIA
第五条 会计年度
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立陶宛华联会”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立陶宛华联会”会员大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年度大会,如遇重大、特殊事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临时会议。大会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制定并通过本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对本会章程进行修订,增补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职务的设置
“立陶宛华联会”会员大会下设常务机构“立陶宛华联会”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构成:
1:会长 1名
2:常务副会长 1名
3:副会长 5名
4:秘书长 1名
5:副秘书长 4名
6:理事 5名
另设财务(会计+出纳:各一名) 2名
理事会外的独立人员: 监事一名,负责监督本会理事会就所有重大决议所召开的会议,监督会议过程及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监事 1名
顾问 1名
法律顾问为:METIDA 律师事务所,地址:Gyneju str.16 LT-01109 Vilnius ,Lithuania
第八条 理事会人员产生
首届“立陶宛华联会”理事会成员经旅立华侨华人推荐产生,任期5年,之后各届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无任何中国政府所界定的非法组织背景,拥护本会章程的旅居立陶宛之华侨华人、华人企业以及民间团体的人员,在填写入会申请表注册登记后均视为正式会员,入会免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活动资金状况分为免费或收费);
3、获得本会的服务(根据情况分为无偿和有偿,理事会将在本会相关宣传平台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长期离开立陶宛或在立陶宛无居住权的情况下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果两年内不参加任何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及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经理事会表决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本地法律或中国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及会长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重大事务,如:年度计划,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理事讨论决策。理事会成员应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全体理事会成员不得以本会名义处理个人事务,不得擅自处理本会内部事务。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发起理事会议。
第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
1、会长为本会的最高代表并行使下列职权: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文件;如遇特殊情况,会长授权理事会指定成员行使签署权。
2、会长在任期间若遇无法履行其会长职责的情况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直至新任会长的产生。
第十六条 秘书长、法律顾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在会长的领导和监督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法律顾问将负责为本会提供所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规避风险、并负责法律诉讼等活动。“立陶宛华联会”将抵制和追究一切对本会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本会系非营利性民间服务机构,经费来源于本会自筹资金和捐赠、赞助的款项,以及经理事会核准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
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对每项开支由秘书长、会计二人签字,并经会长审批后支出。有关人员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变更或买卖本会资产。如涉及财产的处置需由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最终生效,理事会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立陶宛华联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以上章程各条经“立陶宛华联会”会员大会通过,于2016 年 11月 19日正式生效。